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1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于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0月1日15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街**小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闫某甲(系李某某岳母)、闫某乙(系李某某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李某某对闫某甲、闫某乙实施殴打,致使二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闫某甲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粉碎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左眼挫伤、鼻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臂、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右侧鼻骨骨折、鼻前棘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闫某乙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鼻、左颜号、右侧频部)、颈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眼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现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已对李某某的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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