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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6********,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9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学府工业区地铁站门前,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铁管将被害人郝某某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郝某某左手第2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眼挫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右侧鼓膜穿孔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郝某某已经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日常琐事引发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鹏,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61015351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马庄村久盛园3-3-102,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19时许,在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学府工业区地铁站门前,被不起诉人李鹏因琐事与被害人郝秀峰发生口角并动手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鹏持铁管将被害人郝秀峰手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郝秀峰左手第2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眼挫伤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李鹏右侧鼓膜穿孔为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鹏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郝秀峰已经谅解被不起诉人李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李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鹏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系日常琐事引发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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