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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奈曼旗**镇**村。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3年1月19日、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甲为邻居,被害人刘某乙系刘某甲父亲。 2017年4月29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家房东侧建房时,因宅基地边界纠纷一事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方锨殴打刘某乙后背,致使刘某乙受伤住院治疗。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右侧第3肋骨前肋骨骨折符合新鲜骨折,其右侧第3肋骨侧肋及左侧第6肋骨符合陈旧性骨折,刘某乙右侧第3肋骨前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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