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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号,无业。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未遂),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产生了致其丈夫姜某某瘫痪留在其身边的想法。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QQ社交软件联系昵称为“娱乐”的男子咨询相关买药事宜(聊天内容:“这一瓶放到麦香奶里,会不会被喝出来味道不对,你那个全瘫粉末多少钱?”....),之后向该男子支付3958元购买两瓶能致人“瘫痪的药物”。同年5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掺有该药物的麦香奶让被害人姜某某服下。案发后,购买的另一瓶药物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扣押并取样送公安部进行成分鉴定。2020年8月31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检测中未检出毒鼠强,检出维生素B2和维生素B6。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姜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有致人瘫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买药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伤害(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检出维生素B2和维生素B6),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仍继续共同生活,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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