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03******,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宝清县***镇***村。2019年1月27日因故意伤害被宝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9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宝清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7时左右,在宝清县***镇***饭店内,高某某(另案处理)因喝酒一事与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之后高某某被李某某推出饭店。高某某又从王某某家厨房拿走菜刀返回饭店,用菜刀砍向孙某某,随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击打高某某头部,高某某倒地之后王某某用脚踢高某某身体、胸部、头部各一脚。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高某某醉酒后持凶器对他人实施行凶、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后,为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高某某轻伤一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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