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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9月2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17时许,在广饶县**镇**村北,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李**因矛盾纠纷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铁锨将李**左胳膊小臂打伤,经鉴定,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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