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4********,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阳泉市矿区**园**楼**单元**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孙某某在本市城区滨河红房子酒吧因要加被害人牟某某女朋友微信,与牟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牟某某受伤。经鉴定,牟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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