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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56********,汉族,小学文化,常熟市**镇李某某并线厂负责人,住常熟市**镇**村**宅**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早上,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夫妇至常熟市**镇**路**号李某某并线厂,欲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黄某乙夫妇商量建房事宜,李某某夫妇不予理会并报警。后李某某、黄某乙夫妇与黄某甲、陈某某夫妇在并线厂车间内发生肢体冲突,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侧第7、8、9肋骨骨折,该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甲右下1、2两颗牙齿牙冠折断,该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乙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皮肤裂伤,长度为1.3cm,该损伤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黄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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