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6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5时许,在平舆县**店镇**村委林场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常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打架,常某某被李某某打伤。经鉴定,常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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