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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珠海市金湾区**小区的保安。2018年1月7日18时许,珠海**贸易有限公司送水员徐某某到**小区送水时,因进出问题与小区保安李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徐某某被保安扣住并让其通知老板吴某某到场。吴某某和其同事阙某某到达小区门口后,从其所驾驶货车上取下一根长棍、携带一把斧头到场质问并推搡在场保安王某某,随即与保安王某某、向某某、李某某、荆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在王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等人制服吴某某情况下,王某某又用棍棒殴打吴某某左腿,致其左髌骨受伤骨折。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吴某某对王某某、李某某、荆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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