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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9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袁某某与王某某一起找李某某协商还款问题,袁某某在市建行处将欠款还给李某某。双方离开后李某某给袁某某打电话称需要看一下欠条,双方回到建行门口,李某某骑电动车抢王某某手里的欠条未果,就骑车将王某某撞倒,并用拳头殴打王某某,并继续抢王某某手中的欠条,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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