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局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江西省**市**县**乡**组**号,现住广东省**市**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在广东**医院有限公司属下的位于广州市**区**路**号之一的广东**医院做整容手术,术后因伤口恢复不理想,故与医院发生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在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再次协商赔偿事项时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邹某某(均另案处理)殴打被害人董某某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与医院工作人员在拉扯过程中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当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事后也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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