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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49********,壮族,初中文化,**,住靖西市**镇**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 年10月27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由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某乙的母亲罗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罗某某将此事告诉李某乙。2020年8月25日14时许,李某乙在靖西市**镇**小区**号门口碰到李某某与他人谈论罗某某,心生愤怒,便上前责备李某甲并挥拳殴打了李某某的左眼角,在旁的李某丁和周某某上前劝架,双方在推搡时,李某某从路边捡起碎砖头,丢向李某乙的腰部,致其腰部受伤,随后双方在周某某的呵斥下停手。经鉴定,李某乙受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由邻里矛盾引发,被害人李某乙一方亦存在过错,案发后李某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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