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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许,李某某和周某某酒后一同来到周某某家里聊天,因周某某跟随工程老板李某某打工,两人因工资等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辱骂,在此过程中李某某拿起周某某家茶几上的一玻璃杯子,用玻璃杯杯口在周某某的左手指砸了两下,致周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和小拇指受伤。7月9日周某某到庄浪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其伤情诊断为:1.左手第4近节指骨中段、第5中节指骨骨质断裂。2.左手环小指皮肤挫裂伤。经庄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审查起诉期间,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庄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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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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