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031969********,文化程度:初中,政治
面貌:群众,现住在甘肃省敦煌市**镇***家属楼*单元*楼*户,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许,在敦煌市**镇***村一组60号**超市门口,李某甲与李某某饮酒时发生口角争执,并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李某某将李某甲推搡倒地,导致李某甲右小腿骨折。经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某与李某甲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主动赔偿了李某甲经济损失*****元,李某甲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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