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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025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文安县经济开发区东光洲村**音乐广场员工宿舍,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3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文安县文安镇**KTV上班期间,被害人田某某叫该KTV员工去吃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同意,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打斗,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田某某打伤。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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