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柞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柞水县**镇**社区**组,农民。198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邻居樊某某因林山树木发生纠纷,该李持开启的汽油链条手锯欲锯伐樊某某家房屋前的一颗核桃树时,樊某某上前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李某某手持开启的汽油链条锯将樊某某右手前臂锯伤,经柞水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前臂皮肤软组织切割伤。2020年8月28日,陕西省柞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樊某某损伤程度重新进行鉴定仍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汽油链条锯一台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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