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8时许,在桦甸市**街**小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争执,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李某某掰住张某某右手腕处并将其拽倒,致张某某右前臂受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右前臂外伤致右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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