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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提请我院审查逮捕。经我院审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退回该局补充侦查,次日(6月29日)李某某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凉州区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决定。2019年8月30日,凉州区公安局再次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29日22时许,在凉州区**乡**村**组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双方相互撕扯,李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2016年10月24日,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张某某外伤性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2.被鉴定人张某某双眼视力下降,视野缺损,目前的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二级;3.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双眼视野缺损,与外伤的因果关系无证据予以佐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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