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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永州**公司司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出租车在冷水滩区创发城小区门口搭乘屈某某、张某某,后张某某在九嶷大道附近下车,屈某某要求李某某送其到桐木井小区,李某某便驾驶出租车往九嶷大桥方向行驶去桐木井小区,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在冷水滩区桐木井小区中国邮政物流门口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屈某某被李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屈某某的伤势为二处轻伤一级、多处轻微伤。

2020年7月16日,李某某方赔偿被害人屈某某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坦白及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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