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在县城渔场路拆迁工地捡拾废弃钢筋时,双方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李某某将罗某某打倒在地,致罗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2019年9月12日,经南郑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外伤致右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1日经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病例证明等书证;
2王某甲、王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