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花园**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楼**门**室。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园小区**楼**门**室外,因琐事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致被害人赵某某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新鲜)。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双方系民间纠纷引发矛盾,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