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园小区**楼**门**室外,因琐事将被害人赵某某打伤,致被害人赵某某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新鲜)。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双方系民间纠纷引发矛盾,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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