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72*******,汉族,初中学历,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涿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时许,在涿州市义和庄镇罗营村玲珑轮胎专卖店门前,冯某某因盗窃李某某的面包车被李某某发现,李某某使用花露水瓶将冯某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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