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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区**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左右,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超市门口,被害人王某某因言语侵犯李某某的妻子,被李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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