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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住赵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21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辉杰,河北勒邦律师事务所。

本案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13时30分左右,被害人曹某某在冯家庄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农家院饭后结账时,因啤酒价格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用酒瓶将曹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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