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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洣水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 在宝安区新桥街道**村*区*巷*号5*3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女朋友被害人曹某某因怀疑手机存裸照的事情发生争执。曹某某要离开房间,李某某不允许,并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追曹某某到电梯口,使用菜刀朝曹某某的左脸部砍了一刀。随后李某某将菜刀放回503房下楼追被害人曹某某,在一楼被楼房管理员拦住。李某某因害怕挣脱楼房管理员的控制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24日12时许,李某某在曹某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害人曹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李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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