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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取保候审不致再危害社会,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李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停车场出入口附近,与老公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吵架,期间被害人许某某在旁观看,李某某与许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王某某见状上前用手推许某某的肩膀,被许某某按在地上掐住脖子,李某某从自己车上拿起一个方向盘锁击打许某某的腰部,致使许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日,被害人许某某收到被不起诉李某某的赔偿款,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汽车方向盘锁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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