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4********,汉族,大学文化,公安县**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公安县**厂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员工王某某因加工的半成品分发问题发生矛盾,从口角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在两人拉扯中李某某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导致王某某左手拇指、左侧胫骨骨折,后经法医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工作矛盾与员工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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