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1时许,孝感市孝南区**镇****单元**室住户朱某甲的二女儿朱某乙将同单元**楼住户被害人唐某某家种植在**楼花坛内的黄豆苗铲掉,与被害人唐某某家发生冲突,继而引发两家相互撕扯打斗。当时在场的朱某甲四女儿男朋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状亦参与打斗,并对被害人唐某某的儿子实施殴打,被害人唐某某怕其子被打伤上前保护时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其胸腹部打伤。经湖北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人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自愿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损失4.5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情节较轻,且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其与被害人已自愿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并具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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