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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除夕)晚8时许,李某某与朋友魏某某等人在桃源县**铺镇**酒店二楼KTV唱歌散场时,李某某故意用言语挑逗互不认识的女青年龙某甲,龙某甲的父亲龙某乙听后不高兴,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不服气,邀魏某某找龙某乙讨说法,二人在该酒店一楼大厅拦住龙某乙、龙某甲等人,李某某从自己的车尾箱拿出一根棒球棒准备助威被朋友刘某某夫妻拦住,魏某某与龙某乙两人在一楼大厅门口发生推搡,随后魏某某又到酒店前坪与龙某乙等人发生争吵,被劝到李某某的车尾旁,双方人员在车尾旁由口角引发肢体冲突,魏某某被龙某乙和龙某丙按在地上,李某某的朋友敖某某和对方龙某甲等人发生拉扯,李某某从自己小车尾箱拿出一根棒球棒朝龙某丁、龙某乙等人身上挥打,造成龙某乙左手尺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龙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魏某某因伤住院治疗,办案民警要求对魏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开具了鉴定委托书,魏某某拒绝作伤情鉴定。

2020年2月12日,魏某某与龙某丁达成调解协议,由龙某丁赔偿给魏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当场付清,魏某某承诺自愿放弃对龙某丁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2020年5月15日,李某某与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龙某乙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元,并当场付清,龙某乙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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