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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母亲动手术住院的事情与受害人陶某某发生争吵,在相互扭打过程中,李某某致陶某某的右手食指骨折。经鉴定陶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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