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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住湘乡市步行街永康**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01日02时许,双方在湘乡市望春门永康**栋**的家中发生感情纠纷,李某某持菜刀砍伤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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