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在溆浦县人民银行后面的自家楼下小巷内倒车时撞到黄某某的亲戚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继而李某乙与黄某某、贺某某(黄某某之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被害人黄某某推了一掌,致黄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0元整,并获得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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