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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48********,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祁东县**镇**村**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6月1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6时许,被害人唐某某从祁东县归阳镇商贸城走路回到归阳镇幸福村老家,途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门口时,对李某某进行谩骂,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唐某某拿起搓衣板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右小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把搓衣板抢过来扔到一边。唐某某又用手抱住李某某,李某某挣脱以后,用脚将唐某某绊倒在地上,致被害人唐某某的头部着地受伤出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状就回家将门锁住,被害人唐某某遂从地上捡起木凳往李某某木门上砸。李某某将门打开以后,唐某某拿起木凳进屋将客厅的麻将桌、卧室的电子秤砸坏。李某某见状用手抢住唐某某手中的凳子,唐某某顺手箍住李某某,被李某某用脚将绊倒在地,并抓住唐某某的脚往门外拖,唐某某抓住门框不肯被拖走,李某某分二次用脚踢打唐某某的手臂、胸部和腹部。

2020年6月8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的右侧第4、5、6、7、8、9、10肋骨,左侧第3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9日经调解协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及其妻子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唐某某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共计290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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