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汉族,文盲,务农,非××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释放。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和3月31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8日和4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4日18时许,道县梅花镇赤源村村民何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自家的扁担将何某某打伤,经鉴定何某某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道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防卫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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