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1********,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朋友黄某某、李某乙及唐某某、伍某某在靖州县***街“***清吧”喝酒。29日1时许,李某乙在准备送其女性朋友唐某某、伍某某回家,并来到唐某某停电动车的地方。此时之前互不相识的被害人吴某某上前说要送唐某某、伍某某两女回家,并坐到唐某某的电动车上,唐某某、伍某某没有答应吴某某的要求。之后李某乙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乙与吴某某对峙时,吴某某的朋友周某某上前劝阻,李某乙将周某某推开,吴某某、周某某、侯某某三人遂对李某乙进行殴打,李某乙还手。吴某某等人殴打完李某乙之后准备离开,走到***清吧门口时,与李某甲和黄某某再次发生打斗。李某甲使用一块砖头将吴某某左侧额头和鼻根部打伤,将周某某的后脑勺用砖头打伤。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己构成轻伤二级。经靖州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鉴定,周某某、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己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并得到其谅解。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而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均存在过错,并且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