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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去同社杨某某家对质闲话时双方发生口角,李某某朝杨某某脸上扇了两巴掌,头部、胸部打了几拳,将其打倒在地。邻居孙某某过来劝架时,杨某某又坐在地上辱骂李某某,李某某又朝其臀部踢了一脚。杨某某的伤情经灵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胸骨骨折;2、头皮血肿;3、头面部外伤。2019年9月2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胸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右侧第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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