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自家院子卫生问题与邻居但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某将但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但某某的伤为左侧第3、4、5、6前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