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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元。撤销原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3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黑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李某某参与故意伤害孙某某,致二处轻伤结果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黑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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