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在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古仙村一组李某甲家门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停车堵路问题,与违法行为人李某二发生争吵。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回到家中,同一时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姜某二人从家中出来后,因同一原因与李某二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对方,随后双方厮打到一起,此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三也赶到现场,并与吕某某、姜某一起与李某二厮打,过程中吕某某用石头对李某二的头部实施了殴打,违法行为人李某乙(外号“小江子”)从家中出来看到李某二被打,随手从墙边拿起一根圆木棍打向姜某头部,后姜某被打倒在地未再起身动手。随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李某三便与李某乙发生厮打,同一时间,李某二与李某三也在厮打,崔某在一旁拉架。犯罪嫌疑人李某四、李某甲、违法行为人李某丁(外号“小憨子”)三人听到争吵声,先后赶到现场。李某四上前与李某乙厮打,很快李某丁上前与李某乙一起与李某四厮打,李某甲也同时上前参与厮打并搂抱李某丁,后被李某丁挣脱,随后几人厮打在一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四、吕某某、李某三均与李某乙发生了厮打,李某乙多次被打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四、吕某某、李某三四人与李某乙发生的厮打行为,造成李某乙双侧耳损伤、右侧鼓膜穿孔伤、双侧肋骨骨折(右侧3、4及左侧5、6)双侧肋骨骨折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四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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