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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89******** ,汉族,本科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9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郑州金水区经三路东风路东南角宏都花园小区7号楼2单元门口,因琐事琐事和王某某杰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强行从王某某杰手中拽钥匙,造成王某某杰左手腕受伤。2020年06月22日,经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杰左前臂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一级。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认罪、悔罪,对被害人王某某杰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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