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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该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30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新都工地与工人郑某某发生口角。李心生不悦,猛的一个抱摔,将郑摔倒在地,至郑左侧胸部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年10月27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7.2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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