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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长沙市***有限公司**,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县**镇**村**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90079****。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麻将馆与被害人周某某一同打麻将。期间,周某某因多拿了一张麻将牌便将其丢在桌上,李某某因此事与周某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后,李某某用手扇了周某某一耳光,周某某将端着的一碗甜酒泼向了李某某,李某某一气之下扯住周某某头发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周某某左手大臂受伤。经鉴定:周某某左肱骨骨折,损伤成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李某某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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