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群众,厨师,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前妻吉某某在本市开发区楚韵轩饭店内,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期间,李某甲将李某乙左手无名指咬断。经鉴定,李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并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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