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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米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汉族,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52********,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号现住米脂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害人:韩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55********,现住米脂县**镇**村**号。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米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4日8时许,郭兴庄镇常高山村村民李某某与韩某某二人因地界、水路纠纷引发口角并肢体冲突,后双方分别住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米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生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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