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村**号。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7日2时许,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东路口处,因琐事与潘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潘某某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绊倒在地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潘某某左手大拇指咬伤,经法医鉴定,潘某某左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其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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