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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罪)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6**********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马场村烂坝某某,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汤某某、陈某某、李某丙在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村“我爱烧烤”对面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吵并互殴,致江某某受伤,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人民币38 000元,取得谅解,并认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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