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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路园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在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步行街“古今中外”火锅店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多次用微信视频叫其到该店吃饭,李某某遂从家乘出租车到该店,到店后其朋友金某与王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金某主动提出与李某某喝酒,被李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金某先后两次撕住李某某的头发,第二次李某某要求金某放开其头发未果后,遂将金某面部打了一拳,致金某鼻子流血,金某拿起桌子上放的不锈钢茶壶将李某某头部打了几下,致双方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与金某达成和解协议 。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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