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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39********,文盲,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组**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6时许,李某甲见李某乙和庄某某在会泽县**街道大成高中对面金龙小吃门口发生吵打,李某甲便用板凳将庄某某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16日,李某乙和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乙赔偿庄某某各项费用人民币3500元。庄某某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李某甲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属老年人犯罪,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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