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卡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昌都市卡若区昌盛花园**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3日被本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4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9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邓某某等人与刘某某、解某某、李某某在昌都市卡若区**楼下相遇,双方因之前的事情引起打斗,邓某某用随身携带的伸缩棍将李某某嘴巴处打伤(打掉上颚三颗牙齿),彭某某用伸缩棍将解发建头部右侧打伤,刘某某被当时在场的一个人打伤,三名伤者在昌都市人民医院治疗。
2018年8月14日18时许,邓某某到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投案自首。通过审讯,邓某某对打伤受害人李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8月14日,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性。2018年8月16日,发现邓某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依法解除邓某某取保候审。
通过后期侦查并调阅现场的监控,发现造成李某某和刘某某伤害的是李某某,于2018年8月16日15时许,李某某向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李某某对打伤李某某和刘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8月23日,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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