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17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朋友等人与酒醉状态的田某某因言语纠纷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田某某的面部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田某某鼻部受伤。2020年1月22日,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田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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